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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男子租鋪面不成,反被房東索要“差旅費” (4) |
2021年10月08日 10:30 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編輯:韋幸文 |
至于為什么不收房,廖先生給出的答復是: 廖先生:這個物業(yè)費我還沒繳,我是等著他交房租,然后把這個物業(yè)費交了,就交房給他,但是他不交房租啊。 蔣先生此前表示,房東在出租商鋪的過程中并沒有告知房屋的真實情況,記者也就此向廖先生提出了疑問: 記者:現(xiàn)在就是其實你們有一個爭議的點,就是223鋪那個公攤面積過大的問題,那這個你們簽合同之前,有沒有跟蔣先生告知呢? 廖先生:這個東西你看一下合同,大家都清楚的,他有責任去了解的 記者:我們也跟他了解了一下,他說因為當時簽的比較急,確實沒有實地去看,但是你好像也沒有事先跟他口頭講清楚這個點。 廖先生:我怎么口頭講清楚,合同就寫明了面積什么的東西,自己理解,有什么東西自己承擔。 樓棟管家透露房東不收房原因 記者也找到了五象世茂中心的樓棟管家,咨詢商鋪的交付情況,在這里我們似乎找到了廖先生遲遲不收房的真實原因。 樓棟管家:他意思是說他可能之前跟房開那邊,可能是鋪面有些小問題,還沒得到解決,需要解決完之后他才能過來正式收鋪 記者:是那個公攤面積過大的問題是嗎 樓棟管家:對,有一個鋪面說是套內面積太小了 記者:所以他就是因為這個,一直沒有收房? 樓棟管家:這個應該是最大的問題 志愿律師:房東系違約方,差旅費無依據(jù) 欄目志愿律師、廣西欣和律師事務所的王清水律師認為,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來看,房東廖先生無疑是違約的一方,因為商鋪收房才是出租的前提條件。王清水律師表示,這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反映出的問題卻很典型。首先,廖先生提出的“差旅費”一說,并不合理。 王清水律師:這種所謂的差旅費,我覺得是不合法,也不合理。因為如果我過來簽合同,我要從外面來,我要產生差旅費,假設按這個道理,那作為對方,他也要耽誤一定的工作和時間和精力,甚至他可能也要從一段距離過來,那他的差旅費,他的誤工費,誰來承擔?所以我覺得既然雙方是為了簽合同而來,那雙方都應該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一方提這個差旅費都是沒有道理的。 王清水律師建議,租戶在租房的時候,可以在租賃合同中重點約定清楚以下幾點內容: 第一個,要看清楚出租人是否有權利達到出租的條件,當然不僅限于他有購買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是房產證,還有要這個房屋實際交付、驗收了沒有,如果還沒有交房,還沒有收房,那這個依然不能作為履行出租房屋的一個條件。 第二個就是在合同中一定要寫清楚面積,我建議就附上相應的圖紙,來說明清楚公攤多少、實際建筑面積多少; 第三個是違約責任要盡可能細化。 第四個就是實際的交付期限盡量約定清楚,不要包括在比如說租賃期限從哪一天到哪一天止(這里面),因為有時候他可能會扣減一些裝修期限,這個有點說不清楚,還是要約定好簽訂合同即日或者是具體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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