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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記程序新增離婚冷靜期 僅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 |
2020年12月04日 17:19 來源:新華網(wǎng) 編輯:陳麗婕 |
12月4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調整后的婚姻登記程序。新華網(wǎng) 唐斕攝 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4日電(唐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guī)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12月4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相關情況。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依次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其中,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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