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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學位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學術不端者可被撤銷學位 |
2021年03月18日 13:59 來源:央視網(wǎng) 編輯:潘曉明 |
央視網(wǎng)消息:為了完善我國學位法律制度,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提升學位工作質量,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發(fā)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對于已經獲得學位者,《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列出了三種情形,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三種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 這三種學術不端行為包括,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shù)據(jù)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yè)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受教育者對于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本人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不服的,學位獲得者對于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 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異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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