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也發(fā)表意見稱,現有證據認定韋某臉部受傷是事實,但由于韋某臉部受傷的時間、原因、致傷物等均不清楚,認定韋某臉部損傷系計某持筷子所致證據不足,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計某的上訴理由成立,建議依法判決計某無罪。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綜合該案實際,認定計某故意傷害韋某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即便傷害結果系計某造成,也是計某為阻攔韋某在店內外連續(xù)的暴力行為而為,造成的輕傷結果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防衛(wèi)。一審判決認定計某持筷子致韋某臉部構成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一審判決計某賠償韋某的經濟損失也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市中級法院于去年9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計某無罪,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21萬余元國家賠償
法院支持6.3萬余元
因為該案,計某前后總共被羈押182天。今年1月28日,計某向案件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21.8萬余元,其中包括63108.5元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停業(yè)經濟損失以及租房被清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0.5萬元。
城中區(qū)法院受理審查后認為,計某的情況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計某申請的63108.5元人身自由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賠償。此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計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停業(yè)經濟損失、租房被清空財物損失這3項國家賠償申請不予支持。
今年3月2日,城中區(qū)法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計某63108.5元,駁回他的其他國家賠償申請。
(原題為《柳州餐館老板勸架挨打,還被法院判刑!改判無罪后申請國家賠償2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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