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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防疫,一手辦案:疫情防控越吃勁,越要依法防控! |
2020年02月22日 21:31 來源:人民日報政文微信公眾號 編輯:王飛 |
日前,最高檢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的辦案數(shù)據(jù):截至2月18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其中,受理審查逮捕603件729人,審查批準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審查起訴323件409人,審查提起公訴238件290人。 分析這一組數(shù)據(jù),不難發(fā)現(xiàn),檢察機關不批捕和不起訴的案件均占有相當比例。這表明,雖然疫情期間,司法機關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謠傳謠、銷售偽劣防疫物資等犯罪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但在司法各環(huán)節(jié)依然持審慎態(tài)度,正確處理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系,既從快從嚴查辦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維護了社會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切實把握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突如其來的疫情對社會各環(huán)節(jié)都是一次嚴峻的考驗,對司法機關也是一樣。一些備受熱議、后果嚴重的行為亟需明確法律定位,而一些違反法律、挑戰(zhàn)社會規(guī)則的行為更需要司法機關從嚴查處、從重打擊。但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刑法的謙抑性,不能過度執(zhí)法,讓刑罰超出必要范圍。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情和行程,造成嚴重后果的,該怎么處理?按照兩高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各地執(zhí)法司法機關均據(jù)此辦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獲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一些地方卻將這一做法上綱上線,無視情節(jié)輕重、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觀故意,只要發(fā)生類似案件,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辦理。須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是十分嚴重的罪名,起刑點是三年,最高可處死刑。如果“一刀切”式辦案,顯然會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事司法原則,超出必要限度。 正是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檢專門下發(fā)通知,要求既要嚴厲懲治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又要把握好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既要考量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要關注防控疫情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jié);既要總體上體現(xiàn)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同時,最高檢還兩次發(fā)布辦理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為檢察機關辦案提供具體指導的同時,也向社會公眾發(fā)出了明確的警示和提醒訊號。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這不僅是對戰(zhàn)疫一線提出的要求,也是對全社會各環(huán)節(jié)提出的要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面對疫情,更應當在眾聲喧嘩中保持足夠的法治定力,始終做到忠于法律、嚴格準確適用法律,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推動疫情防控在法治軌道上順利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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