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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3名婦女兒童 這兩個"人販子"被判刑并處罰金 |
2019年12月18日 07:24 來源:南寧晚報 編輯:潘曉明 |
販賣3名婦女兒童,南寧這兩個“人販子”被判刑! 日前,南寧市上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拐賣婦女、兒童案。被告人韋某寧犯拐賣婦女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黃某乾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收買被害人后 再販賣給他人 2018年5月,被告人韋某寧以出賣為目的,經(jīng)韋某某介紹,從廣西博白縣收買當時僅16歲的被害人陳某連,養(yǎng)在其家中準備賣出。當年11月,韋某寧經(jīng)一名綽號叫“老葉”的男子介紹,從廣西靈山縣某鎮(zhèn)收買被害人陳某玲,并將陳某玲賣給韋某,獲利3500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韋某寧、黃某乾共同將12歲的被害人朱某莉賣給樊某,獲利3萬元。 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蓮、陳某玲、朱某莉均患有重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無民事行為能力。 販賣兒童 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寧以出賣為目的,收買和販賣婦女、兒童3人,構(gòu)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被告人黃某乾以賣出為目的,販賣兒童1人,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 關(guān)于被告人韋某寧提出其收買被害人時已經(jīng)取得她們父母同意,不構(gòu)成犯罪的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只要是以賣出為目的,收買或販賣婦女、兒童,均可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至于被收買婦女、兒童的父母是否同意,不影響其行為的定性。 鑒于兩名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構(gòu)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韋某寧在庭審過程中雖對其行為的性質(zhì)有所辯解,不影響坦白的認定。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韋某寧犯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黃某乾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依法向被告人韋某寧追繳違法所得三千五百元,向被告人韋某寧、黃某乾追繳違法所得三萬元,沒收并上繳國庫。 編輯丨褚瑞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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